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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8/17 10:00:00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冀环办[2015]268

关于印发《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省直管县(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科学有序推进我省排污权初次核定工作,省环保厅制定了《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以下简称《核定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特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排污权初次核定工作

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是环境资源配置领域的创新性举措,是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事关排污单位的生存和发展,国家和我省都对工作内容、核定原则、完成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的初次核定和分配工作,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健全机制,落实人员,强化督导调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强有力的推进措施,确保排污权初次核定和分配工作优质高效完成。

二、要切实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技术指导

各级环保部门要重视技术指导,指导排污单位申报材料的填报和自审,提高申报文件填报质量,使企业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完整、准确填报申报材料。要严格按照《核定方案》相关规定开展工作,认真审核,不得随意降低审核标准,确保审核结果公正、严肃、准确。各级环保部门要对自己做出的审核结果负责,省环保厅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各类联合会审和抽查核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也要对所辖县进行抽查核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改正建议,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要不断强化对核定工作的督导调度

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工作分为部署、申请、审核、汇总上报四个阶段,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进度管理,统筹安排,确保按进度要求完成各阶段的工作。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做好对县(市、区)排污权核定工作的部署和督导,指导督促县(市、区)环保部门按照规定、时限进度要求开展工作。

具体进度要求为:20158月底之前,完成部署工作,确保辖区内符合申请核定条件的企业都按时申请;9月底之前,现有排污单位完成核定申请工作;10月底之前,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完成初始排污权审核工作;115日前,县(市、区)环保局将负责核定的审核结果汇总上报所属各设区市环保局汇总;1110日前,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将核定汇总结果上报省环保厅总量处和排污权交易中心。

四、要认真做好排污单位的宣传引导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现有企业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工作的宣传引导,要通过媒体宣传、技术培训、集中调度等方法,公开核定要求和核定方法,耐心细致为企业答疑解惑,让企业充分了解初始排污权核定的重要性和积极意义,促使企业积极主动的参与和配合核定、分配工作。

 

 

 

附件:《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

联 系 人:省环保厅总量处 王佳

省排污权交易中心 王蓓

联系电话: 87803572 87803906

电子邮箱: hbszlkzc@126.com

hbpfqjy@126.com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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